考試設公共科目將增加考生負擔
《資產評估法(草案)》第九條第二款中的“考試科目分為公共科目和專業(yè)科目”應刪除。理由如下:
一是,各評估專業(yè)之間看似有公共科目,實際上并沒有。從制度政策科目來看,是與評估對象密切相關的;從評估理論方法科目來看,都是結合評估對象來論述的;從評估實務科目來看更是如此。
二是,如果設置公共科目,則其內容需要涉及《資產評估法(草案)》中涵蓋的各類評估對象,包括房地產、無形資產、礦業(yè)權、舊機動車、珠寶玉石等等,考生對這些評估對象都難以全部認識,難以辨別其真假,難以判斷其好壞,更談不上科學準確地對其價值進行評估。因此,如果為了個別部門的利益而“統(tǒng)一”考試并設置公共科目,必將大大增加考生負擔,對他們將來執(zhí)業(yè)也是一種誤導。